| 5日从烟台市房管局获悉,《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将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据市房管局法规科负责人介绍,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规定》中明确了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其中,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标准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标准为每月6元/平方米。
《规定》中同时明确了经营性用房的补助费标准和委托拆迁费的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50元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该负责人指出,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市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如《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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