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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不得从事8种行为
(2007-10-29 08:56:06)     来源:北方经济时报

  在以往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往往是弱势群体,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和对交易过程的模糊认识使他们容易被中介“欺侮”,又苦于一些重要证件都押在中介手上,最后只能吃了哑巴亏。不过,新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买卖双方在了解了中介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之后,便可放心交易了。

  《交易条例》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不得有以下8种行为:

    ①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②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

    ③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④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

    ⑤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

    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

    ⑦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⑧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要是买卖双方发现了中介有以上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交易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果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初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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