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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怎可如此敷衍? 达到交付条件后方能交房
(2007-08-18 09:10:05)     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某楼盘的业主黄女士近日来电表示,“没通过验收备案,开发商就要强行交房。我们与开发商约定了交房日期,而在收房当日,发现小区存在众多问题。我们要求查看楼盘通过综合验收的相关证明,而开发商却出示了一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以此作为交房条件。既然已经拿到‘备案表’,为何还存在这么多问题?”

  针对业主遇到的情况,有关专家表示:“如果开发商出示的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那此证只是对于单体建筑而言,也就是对于每一栋楼而言的,只要该栋楼房整体工程及水电等设施建设完工,并符合相关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可取得相关证明,但它并不意味着达到交房条件。”

  达到交付条件后方能交房

  专家表示,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的条件,我国早已在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而此项验收包括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供电、给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等等。

  专家认为,开发商的此种行为,完全是利用业主对交房相关证书的不了解,企图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类建筑单体报批文书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证》蒙蔽业主。因此,专家提醒业主:在交房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不良开发商忽悠。

 

责任编辑 刘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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