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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5月15日讯 两年前辛苦贷款买下的期房,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却无法按时交付。找到开发商“理论”,开发商以一句“爱买不买,不想要可以退房”将买房人打发出门。前天的房地产法律维权专场咨询会现场,陈先生向律师气愤地讲述了自己的买房遭遇。
2003年,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期房,与开发商约定去年5月1日交房。可直到今年,他也没见到房子的影子。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先是百般为延期找理由,在陈先生的多次“围剿”后,甩出了一句“爱买不买,不想要可以退房”的答复。陈先生想请律师帮自己“参谋”一下,该如何进行维权。
陈桂勇律师接待了陈先生。他注意到,在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延期交房的赔偿条款:“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从合同约定交接的第31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买受人交付利息;逾期超过60天后,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陈律师认为,陈先生与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5年5月1日,到2005年5月30日,开发商依然没有交房,从5月31日起,开发商就应该向陈先生支付违约金。另外,开发商早已超过60天的逾期交房期,因此开发商应支付陈先生房屋总价格的10%,并继续履行合同。在陈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准备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律师特别提醒与陈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读者,“累计已付款”分两种情况解释。一种是针对贷款买房一族,“累计已付款”指的就是房屋的总价;另一种是针对与开发商约定分期付款的买房一族,“累计已付款”则只是按照当时交给开发商的那部分房款金额作为计算赔款的基数。
记者 立群 实习生 桂梅
责任编辑:曲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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